发布时间:2025-07-05 07:11:32 阅读: 25次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在投資者積極尋求全球資產配置機遇的新時代,境外金融產品無疑成為了市場的熱門之選。其中,杠杆參與票據這一特殊金融產品,更是憑借其高資源配置性,贏得了眾多投資者的青睞與追捧。
然而,高杠杆也帶來了高風險,資產價格的微小波動可能在杠杆作用下被放大,為交易雙方都帶來了虧損風險。為了控製風險,強製沽清這一措施應運而生。也即,當投資者的頭寸狀況達到一定的風險閾值時,交易對手會采取強製沽清措施,以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但這也往往引發投資者的質疑和糾紛。
近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關於投資者購買杠杆參與票據的糾紛案件。案件中,投資者王某因質疑交易對手的強製沽清措施導致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 年 7 月,投資人王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認購了香港某產品公司(以下簡稱 “香港產品公司”)發行的杠杆參與票據。該票據以美元計價,期限為 1 年,總麵額超 270 萬美元,其中 166 萬美元由香港產品公司向王某提供貸款。此票據與在美國上市的某汽車公司(以下簡稱 “汽車公司”)股票掛鉤,其收益直接取決於汽車公司股票的市場表現。
然而在票據期限內,汽車公司股票價值卻持續走低。按照杠杆參與票據的收益計算方式,股票價值下跌帶來的損失會被杠杆倍數放大,這就意味著,投資者不僅無法獲得正向價格變動收益,還可能麵臨較大虧損,同時香港產品公司也將麵臨難以挽回的損失。
最終,在一年期滿後,王某既未按約定及時足額補充資金,也未提供相應增信措施。為及時止損,香港產品公司采取強製沽清票據的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由於當時汽車公司股票價格持續低迷,票據出售價格較低,導致王某遭受經濟損失。
隨後,雙方在後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王某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香港產品公司返還其購買的汽車公司的股票,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同時香港產品公司也隨之提起反訴,要求王某償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等。
鑒於雙方簽訂的案涉函件明確約定,若發生爭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且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本案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北京金融法院遂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本案進行審理。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專業投資者,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且就案涉爭議事項,香港產品公司也賦予其相應的締約選擇權,對於其所主張的案涉合同無效事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王某購買的是與汽車公司股票掛鉤的杠杆參與票據,而該汽車公司於美國上市,作為內地投資者的王某無法直接購買該公司股票。同時,王某作為專業投資者,也應當清楚自己實際也並未購入汽車公司的股票,因此其要求直接香港產品公司返還汽車公司股票並無依據。
對此,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支持香港產品公司的部分反訴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後,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並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