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夏天,非甲RFC熱日隊中場張馬克博斯曼(Jean-MarcBosman)本賽季末與原俱樂部的合同到期,俱樂部將年薪削減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俱樂部。但是當時敦刻爾克無力支付11俱樂部支付的高額轉會費,轉會告吹了。在轉會體製下,即使球員合同到期,其他俱樂部也要招募他,可能要向球員原來的俱樂部支付轉會費。
博斯曼在接受法律谘詢後,於當年8月11日向法庭起訴球隊和比利時足球協會。11月,比利時一家地區法院裁定,博斯曼轉會法、比利時足球協會提出上訴。六個月後,比利時上訴法院決定駁回上訴。1992年1月,博斯曼被政府拒絕失業救濟申請,憤怒地向位於荷蘭海牙的歐盟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00萬美元。這是因為俱樂部違反了歐盟的《歐盟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職業》《羅馬條約》。博斯曼還要求歐盟解除對歐盟球員的限製。因為這根本就是種族歧視。
歐盟法院於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於波斯曼的判決。法案出台後,歐盟範圍內的球員開始加速流動,小俱樂部的球員都希望等到合同到期後才能加入豪門。
博斯曼法案同時禁止歐盟成員國當地聯賽和歐洲足球協會限製比賽中非地區球員的數量,但不包括非歐洲聯盟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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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選手轉會不管合同是否到期,都要收取轉會費。後來,一位名叫博斯曼的比利時選手為了自己的權利將歐洲足球聯盟告上歐洲法庭,歐洲法庭認為球員和其他職業選手一樣,在合同到期後有權選擇自己的職業,從而判定博斯曼勝訴。最終,歐州議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規定球員到期後可以自由轉會,原俱樂部不能收取轉會費,球隊必須向尚未到期的球員支付轉會費,博斯曼法案誕生了。
所以博斯曼法案是支持自由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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